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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 历经两年本律师代理成都某卫浴商行应诉何某劳动争议案,绝大部分获胜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量:805

2015|二审|成民终字第2237号

1、案情介绍:

成华区某洁具经营部于2011年11月变更名称为成华区某卫浴商行也即本案被告,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原告何某于2004年5月入职成华区某洁具经营部任销售人员,后因工作表现突出,荣升被告北门门店店长。2004年5月到2009年10月期间,被告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期限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2011年以来,被告认为原告工作能力渐不如前,工作积极性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在门店上串货销售,营私舞弊,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解聘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后,被告未发放原告4月份的工资。2013年4月19日,原告向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1万、违法解聘赔偿金6万(庭审中原告变更违法解聘赔偿金为18万)、要求补缴2009年10月前的社会保险。

基于此,一场历时两年的长久拉锯战掀开序幕,仲裁、一审(原告不服仲裁起诉)、二审(双方均不服上诉),被告自始委托本律师代理应诉。

2、法律分析: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了解,也积极与其沟通,被告提出2010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所有人都续签了合同,就是唯独原告不签署,被告称曾多次要求其续签,均遭拒;另外,原告自2013年以上,经常旷工,还利用职权删除考勤记录,在门店串货销售,作为店长严重失职,所以解聘他也完全合法。就此并结合原告的请求,本律师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A、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履行两个通知义务,而且还得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称是原告不愿意签订合同,是否有证据证明?另外原告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过了时效?

——说明:在成都地区,2014年3月前,双倍工资时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按1年算;2014年3月后,双倍工资时效就从应当获得双倍工资的当月计算1年。

B、本案是否是违法解聘,需要看被告是否能够举出充足的解聘证据,但经了解,被告并未任何书面证据。

C、补缴社保的时效已经超过一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3、仲裁裁决结果:(因庭审时,原告某些证据缺失,经本律师有效质证,打掉了一些不利证据)

一、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2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4、双方矛盾的恶化升级:

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依法向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除了要求支持仲裁申请的全部请求外,还增加了一个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4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被告的经营者即老板黄某也将何某告上法庭,原因在于2009年7月黄某曾借给何某5万元,本来这么久了也没打算找何某还钱,现在既然何某把他公司告了,所以黄某委托本律师起诉何某归还借款。

也正是因为在这个借贷纠纷中,何某炮制了一组与本案有极大联系的看似无懈可击的假证据,把黄某气得火冒三丈,决心要与何某打官司到底,绝不和解。这组假证据即是一份《还款协议书》及三张《工资奖金领取记录表》,《还款协议书》内容大致是,因被告的经营者黄某将5万元借给了何某,经双方协商,何某同意自2009年8月起每月在工资中扣1000,直到扣完为止,协议书盖有被告的真实公章;另三张《工资奖金领取记录表上载明有自2009年8月到2012年12月底每月扣借款1000元,工资及奖金每月合计平均为1万元。三张《工资奖金领取记录表》也盖有被告的真实公章。这样乍一看,何某已经归还了40000元的借款并且每月工资为1万元左右,这必然会涉及到本案双倍工资及赔偿金计算基数的升高。

此事一出,黄某暴跳如雷,发誓赌咒从没有收过其还款,也没有给其出具《工资奖金领取记录表》,至于该证据的形成,据其称极有可能是对方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用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张形成或者事后偷盖而成。最终经过艰难代理,该证据被本律师打掉,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民间借贷案详情请查阅本律师之前发布的该案例http://scdzwls.findlaw.cn/lawyer/jdal/d71506.html),有效地维护了被告

的合法权益。

5、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聘赔

偿金90112.5元。

6、律师说法:

本案是本律师执业以来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时间最长的,案件结果已经是本律师尽了最大之努力换来的,被告对于我的代理工作也是啧啧称赞,但是本案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说都有深刻启示:

A、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管理好单位公章,严格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建立健全单位的考勤、工资表非常重要。本案中因被告法律意识的单薄,出具了一纸解聘书就需要赔偿9万元,恐怕是哪个企业都不愿意重演的,避免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最重要的是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这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B、对于员工来说,依法维权才是正确之路,像本案中何某企图通过假证据获取非法利益,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维权道路上,应当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代理。同时,应当理性分析诉讼结果,适时调解和解,否则整个劳动争议时间过程,耗费财力。本案中,因另案何某须支付被告老板黄某5万5千元,最终在两个案件执行时,一品叠,被告最终支付了原告3万余元。这一除去何某委托律师的费用,其实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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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超
  • 执业律所: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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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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