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审|成华民初字第4322号
1、案情介绍:
原告何某于2013年4月14日被被告成都某卫浴商行解聘,当月工资并未发放。2014年8月14日,原告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4月份的工资、2013年2月到4月的提成、2012年到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个销售奖及要求退还多扣除的社保费,以上总计人民币31293.5元,经审理后,仲裁委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2216.67元,后原告不服,依法起诉到成华区人民法院,被告遂委托本律师应诉。
2、法律分析: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了解,认为其主张的诉求中大部分已经过了时效,同时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最多支持其2013年4月份工资,原因是何某与被告在另一劳动争议案中在一审阶段主张过该内容,但是一审是以其该主张未经仲裁而驳回。
3、裁判结果:
一、判令成都某商行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1日到4月14日的工资2301.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律师说法:
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主张其权利,否则过了时效就丧失胜诉权;同时仲裁、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建议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及时聘请律师处理为宜,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